https://spdb.ohchr.org/hrdb/28th/Public__UA_China_14.11.14_%2813.2014%29.pdf
日期类型:14/11/2014
案件编号,国家:CHN 13/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
委任调查方:任意监禁;宗教自由;独立司法和律师
递交的指控总结:指控被捕和监禁一个佛教组织的领袖和追随者。根据收到的消息,有正在进行的宗教打压,对华藏法门领袖吴泽恒先生,和他在中国不同地区践行他们宗教的弟子。吴先生在1999年入狱,在被关押的11年期间里,遭受了各种形式的酷刑和虐待。被释放以后,他继续被监控,并且他的宗教活动被警方严格限制。在2010年到2012年期间以“涉嫌和企图组织非法集会”被反复逮捕,询问和监禁。
2014年7月29日,吴先生和大约80名佛弟子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再次被逮捕和监禁。 至今,大多数被拘留者被释放,然而,吴先生和另19人,仍然被关押在珠海市的各看守所。关注者表示,警方侵入收查并且逮捕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审讯,而不能见到律师, 同时拘留条件恶劣。
【吴泽衡·华藏宗教案】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第28次会议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
委任调查方:任意监禁工作组;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独立法官与律师特别报告员
2014年11月14号
阁下:
我们荣幸的以我们所能向您发表声明,作为任意监禁工作组特别报告员主席;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和独立法官和律师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第24/7,22/20 和 26/7决议。
在这些方面,我们想提请你们政府关注此信息,关于对华藏佛教团体,吴泽恒先生及其弟子,追随者的宗教迫害。
信息如下:
吴泽恒先生是华藏心法创始人;也是被人熟知的行武禅师。1999年,吴先生被指控“经济罪”判11年徒刑,由于1998年他递交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一封信,谴责人权侵害行为和呼吁改革。
服刑期间,吴先生遭受广泛形式的酷刑,有些时间是在禁闭室度过。他被强迫置于恶略的工作条件和被剥夺睡眠。关押期间,还被剥夺交流权利和被会见权。之后,吴先生发出了一封他在狱里条件的申诉信,随后被转移到另一拘留所。这期间他被剥夺了基本的上厕所,洗漱权和足够的衣物。为了能赢得犯人告知他们完成配额工作能减刑, 吴先生被反复要挟,谴责他的佛教教义。
2004年,广东省怀集监狱任意将他的罪名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华藏心法也被指控为“妨害社会安全的非法组织”。华藏心法践行者被全国范围监控,警察查抄他们的家,他们逮捕并判刑。
2010年2月28日,吴先生被释放,当局继续监视他并干涉其活动,包括其弟子为他庆贺生日。2011年5月,佛诞日前夕,吴先生被打,被威胁,并再次以“涉嫌组织非法集会”关押。从2011年-2012年8月,警方至少5次拜访询问吴先生。吴先生网上教学也被屏蔽。
2014年7月29日,警方袭击了吴先生在珠海的家,同时和在:深圳,上海,北京,徐州,邳州,大连,沈阳他弟子们的家,没有搜查证或者逮捕证。警方逮捕和监禁吴先生和他约80名弟子,包括16名儿童。关押者的手机被没收,一些人被带上手铐,被用枪托打。冲突中,一位71岁的女士受伤。在警察局,被拘留人称,他们被收查身体,被进行血液检查;遭受不同批警察长时间审讯。吴先生特别遭受4批警察连续长达16小时的审讯,不给他提供水和食物,不让休息。参与审讯的警官没有出示身份,并吴先生的律师没有在场。
此事件之后,中国报纸描述华藏心法是被珠海公安调查的“非法组织”;指控吴先生及其弟子进行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犯罪活动。吴先生的许多弟子随后又被抄家逮捕。
至今,大多数被关押者已经释放。吴先生和另19人仍然被关在珠海几家拘留所。拘留所的牢房拥挤,他们只能躺在地上,被提供不多的食物维持生存。他们的律师经常面对被阻挠会见;会见不是被拖延,就是被以各种借口缩短时间。在珠海中级人民检查院,律师也不能自由阅卷宗。吴先生目前以“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名被关押在珠海市第二拘留所,律师会见受限制。吴先生和另几位没有收到逮捕证。
关注者严重表示,吴泽衡先生及其弟子基于宗教信仰被逮捕关押。关注者表示关注这一指控,吴先生的宗教教学和宗教活动受到严控。更提起关注的是警方侵入搜查和逮捕,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律师在场的权利在相应的时候得不到保障,监禁条件恶劣。
我们不希望预先精确地判断这些指控或表达一个观点,吴先生及其弟子是否遭到任意监禁。然而上述指控显然违反了以下权利:一个人不能被任意剥夺自由;独立和中立的法院裁决之前的公平诉讼权;自由思想权;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彰显他的宗教或信仰崇拜的权利,宗教仪式权,在公众场合或私人场所实践和教授个体或团体宗教的权利;自由观点和自由表达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私人生活,家庭,房屋不得遭受任意干扰的权利;不得遭受酷刑或虐待,不人道或侮辱人格或惩罚的权利;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阐述的 第5,9,10,12,18,19和20条。这些权利也供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
在这些方面,我们也强调规则和标准,正如《经济和社会理事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基本原则》;和所供奉的《律师作用基本原则》,特别是律师会见无延迟、拦截和审查的权利。
上述重申的人权文书和标准,全文 在www.ohchr.org 可以查看或根据要求被提供。
鉴于此事的迫切性,我们将不胜感激政府阁下所采取措施的初始反应,以保障上述所提及人的权利,以便符合联合国人权文书。
因为我们的责任,在人权理事会提供给我们的任务下,寻求澄清所有案件所带给我们的关注,我们将不胜感激您在以下事务的意见:
1,对上述指控,请提供任何额外的信息和评论。
2,请解释该针对吴先生及其弟子的指控,和这些指控的事实理由。当局对他们的律师提交的投诉调查了没有?
3,请提供逮捕和监禁吴先生及其弟子合法性的细节信息,请解释如上指控,这些措施如何兼容国际规范和标准?
4,请解释为什么警方通常普遍性的严密监视吴先生及其弟子?请解释为何吴先生的网上教学频道被封锁?
5,请对确保被关押者,监禁者的精神和身体健康的措施进行说明,是否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囚犯待遇基本原则》。
6,请解释当局的行为是否符合 国际人权标准,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方面,自由观点表达方面,任意干涉私人生活自由方面和自由和平集会结社方面。
等待答复期间,我们敦促采取所有必要的临时措施制止涉嫌的人权侵犯并防止这些行为再次发生,在这个事件的调查支持中,建议所有指控要纠正,确保问责任何涉嫌侵犯人权的责任人。
您政府阁下的回应将被提供在一份报告里,提交人权理事会审议。
请阁下接受我们最崇高的敬意。
Mads Andenas
Chair-Rapporteur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
任意监禁工作组特别报告员主席
Heiner Bielefeldt
Special Rapporteur on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
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
Gabriela Knaul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independence of judges and lawyers
独立法官和律师特别报告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