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其磊律师
一、吴泽衡的简历及所创办的“华藏宗门”。
吴泽衡,法名:释行武,释教心宗第八十八世衣钵传承弟子、大承禅门第六十一世衣钵传承弟子、曹洞宗第五十一世衣钵传人、少林寺子孙僧系第三十二代、永化堂二十代传承弟子,中国生命科学学会发起人。1967年出生于广东惠来县,1979年承南少林隐僧德真、德智二位大德接引,入武夷山剃度修持佛法。1986年农历正月初一,有大承佛法八十七世衣钵传承弟子德真大和尚授予其八十八世传承位。期间1983年其随德智大和尚奉衣钵至嵩山少林寺依禅宗衣钵信物得以报请中国佛协及相关宗教管理部门而恢复失传270多年的禅宗衣钵少林方丈之位。1986年鉴於少林寺正宗永化堂弟子几乎全部被释行正、释永信等逐离寺院,为保永化堂法脉不断,於农历四月初八,德禅大和尚秘付永化堂第二十代传承於吴泽衡,付其“宜山画及永化堂主印”。在少林寺初祖庵传付法裔时,特邀请原中国佛协会长赵朴初、北京法源寺能行住持、洛阳白马寺海印住持、少林寺素云、素缘二长老见证德禅大和尚付法。
1990年6月,有赵朴初先生向国防科工委张震寰将军介绍吴泽衡身份并有二人邀请吴泽衡至京为徐向前元帅疗病。后经张震寰将军多次会同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有关专家进行考核决定,1992年2月11日吴泽衡进入国防科工委507所,任“中国气功科学科研小组”副组长,组长是张震寰将军,负责对全国的气功师进行考评。
由于吴泽衡所做的科研成果显著,其所创的“华藏心法”被定为当时唯一国家级科研功法,并在一些重点院校进行科研普教,同时也向社会广泛普及。
1990年,吴泽衡发起成立“中国生命科学学会”,任筹备组组长,28岁就成为中国生命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历经四年的艰辛筹备,联合五百多名科学家,终于通过了国家学科论证和民政部资格审查。1994年五月中生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了成立大会。学会成立后,吴泽衡即带着为筹备“中国生命科学学会”借贷的八十四万元债务全身而退。1996年,他筹资280万港元在家乡惠来建设一所小学,王光英(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为学校提名“泽恒学校”和“泽恒教学大楼”。
1994年4月、7月分别在台湾八卦山、法鼓山和1995年四月在尼泊尔鹿宛兰若召开的“大陀罗尼三坛大戒”上,吴泽衡上师作为释教心宗第八十八世衣钵传承弟子参加,为“传戒大阿阇黎”。
二、第一次被以所谓的“经济罪名”冤狱十一载。
从1990年至1998年间,吴泽衡上师的足迹遍及全国各地,传授普及华藏心法,开众心智,规范行为之修持法理,劝导众人为中华民族之昌盛而修持身心。他观察到当时中国社会意识形态的动荡而将引起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危机,于1998年曾上书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政治,经济,社会几点改革建议,被当局猜忌。引发事件是1999年,吴泽衡上师筹备成立“华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而遭地方公安部门的查封;和在山西酎泉寺主持人天大法会,也引起国家安全部门的高度关注。1999年7月9日,吴泽衡上师又上书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和总理朱镕基,表达了自己济世之宏愿,并反应各地华藏股份实业有限公司的查抄情况。然而当年的7月31日他却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在案件调查期间,执法机关竟然联合国家相关部门共同炮制冤案,8月6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华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天后,又撤回他们颁布的政令。其他国家机关均向北京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证明。2000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以“非法经营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吴泽衡上师11年有期徒刑。2001年11月2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2002年3月,吴泽衡上师竟然被他服刑的广东省怀集监狱擅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对待,他传承并开宗的华藏心法被定为“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他也因此被施与“A”级囚犯管理,惨遭酷刑和虐待:剥夺睡眠;关禁闭;被故意传染上疾病并被滥用药物;超强度体力劳动;被暴力犯人看管施暴;被剥夺与外界交流权利;不供给充足的水;终日被提供发霉腐烂的食物;甚至被剥夺上厕所的自由。当局企图摧毁他的意志,妄想导致他精神失常或者在监狱中非正常死亡,几度被逼至精神和肉体濒临崩溃。
吴泽衡上师于2010年2月28日在没有减一天刑的情况下刑满出狱。
三、再次被抓,宗教迫害下的“邪教组织欲加之罪”将面临着重判。
自2010年出狱以来,吴泽衡上师虽然一直受到当局的严密监控和各种形式的迫害(盯梢、殴打、侮辱、盗窃、旅行限制等),其中已经有2次被非法拘捕及暴力殴打和不予办理护照等证件等情形,但践行佛教宗旨的他始终不弃。在2010年3月,刚出狱的吴泽衡上师就诚挚地表达了他的心迹:“愿一切猜忌、打压、凌辱我的朋友,能以平等、沟通、和谐的方式加深对我的了解并予以我基本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他通过面授、网络等各不同方式广布心宗法要,提出和谐宗派之观点,相继倡导和推广了“两善(‘辟谷济善’、‘日行一善’)”和“公民互爱”等活动。
2010年8月,他将禅门古秘“辟谷秘要”方法无偿奉献给社会,倡导人们“辟谷济善”——通过每月辟谷三天以排除毒素、和谐身心,并将省下来的伙食费捐助给贫困人士。
2011年2月,他发起“日行一善”的倡议,强调通过自身的善心善举,改变自己的精神面貌和行为举止,并带动周围的人群及所处的社会环境,以期将社会纷争和矛盾降到最低点,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2013年3月,他向全社会发出“公民互爱”的号召,倡导人们找回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互爱、互信,自尊、自重、自强,带动更多人共同扭转自私、冷漠的社会风气,使人们回归到正常的人伦和法理的秩序当中。
但2014年7月29日23时许,吴泽衡上师和他的一些弟子、家人在其位于珠海市银石雅园的家中被粗暴抓捕,随后各地的部分弟子也被抓捕。公安机关指控所有被拘留者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奸罪、诈骗罪”等罪名。2014年10月28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将吴泽衡上师等共21人(不包括随后抓捕的三人)移送到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2月19日和2015年3月3日,珠海市检察院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2015年5月18日,珠海市检察院在对其他被羁押近十个月不等的人做“不起诉”处理后,将吴泽衡上师和另外四人分别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奸罪、诈骗罪、参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7月14日起历经四周时间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在还没有判决。
但该案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直到一审审判阶段,违法之处多次肆意出现:
1,侦查阶段,作为吴泽衡上师的辩护人蔺其磊和其他几个辩护人到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递交辩护手续,通过该分局法制室查到办案部门是该分局国保大队,但该国保大队没人承认是办案单位,最后该分局法制室负责人只好说“有相关材料的话通过我们提交吧”。期间还出现让当事人解聘辩护律师的现象。
2,案件移送珠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及第一次退补后和第二次退补后,本案的20多位辩护律师每次都被刁难不能及时阅卷,经抗议才得以复制了不是完整的卷宗。起诉书写明的本案卷宗是131本,但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鉴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辩护人所阅的卷宗中没有,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的“案件分类清点数量”确定是135本卷宗。这还不包括检察机关讯问笔录37份和7月10日(法院)收到的四份材料散卷,以及庭审中辩护人要求调取的“提讯证”(侦查工作卷三)。
3,该“提讯证”(侦查工作卷三)中,光涉及到吴泽衡的提讯记录就显示:有41次提讯证上有提讯记录,但卷宗中没有这41次的书面“讯问笔录”。卷宗中有两次“讯问笔录”,但提讯证上没有提讯记录。另外,按照侦查机关认定涉嫌罪名来看本案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依法应该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卷宗中没有这些录音录像,不能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4,本案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提出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申请包括被“不起诉”的本案的所谓的“同案犯”等人出庭,“邀请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和各宗教界高德人士出庭质询的申请书”以及“调取证据申请书”,还有“复制硬盘(指证据材料)申请书”、“对涉案的两枚印章进行鉴定申请书”等等一系列申请,按照法律规定都应该得到法庭支持的,但无一例外的,法庭和公诉人意见一致的认为没有必要,一概不予支持。
5,本案显示2005年就已经被有关方面立案,而珠海警方于2012年4月16日再次立案。这么长的立案期间,侦查机关还存在“将所谓的同案犯羁押所做的‘同案供述’作为证人证言的押人取证、所羁押的同案犯可以在一起‘互相做工作,配合专案组工作’等现象、明显的疲劳审讯”等大量的诱供骗供情况下,即便如此,侦查机关的所搜集的证据还是被检察机关退补了两次,可见,该案的证据材料是粗燥的没有证明效力的。
6,基于明显的、大量的非法证据线索存在,辩护律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在对每个证据质证时都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屡屡提及,但都被法庭不予支持,致使本案完全是使用非法取得的证据来认定事实,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7,在本案抓捕不久的2014年8月份和正在开庭审理中的2015年7月16日,官方媒体就进行了大肆抹黑式的多家报道,进行“舆论审判”。特别是本案是不公开审理,但相关证据材料也被媒体公开,更恶劣的是,辩护人对此提出情况反映时,公诉人无动于衷,审判长却正义凛然地保证不会受媒体报道左右。
8,起诉书中写到“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卷宗中不但没有一份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而且开庭前有一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多次要求出庭却遭到违法拒绝,并被粗暴地带离法院。起诉书中的10多位被害人以及庭审中公诉人又列明大量的被害人,他们的诉讼地位如何体现?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这样严重的程序违法,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都视而不见,不置可否,表明了这完全就是宗教迫害的“走程序审判”。
鉴于本案是不公开审理,还有很多的如“非法证据被使用、鉴定文书的文革性语调、反邪教协会不出鉴定意见、公诉人质证方式、、、、、、”等等“托辞”,以及有关佛教界的诸如佛教中的供养、创立宗派、传承信物、传承弟子等专业问题、将会随着诉讼的进展披露出来,更进一步印证对吴泽衡上师所谓的“欲加之罪”。
我们在见证历史,我们要相信改变!